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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资产评估机构服务收费指导意见

浏览:77166 分类:收费标准

一、为指导和规范资产评估机构收费行为,维护资产评估行业和委托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根据服务类型、项目内容深度及质量要求制定本指导意见。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我区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属地管理的分支机构为委托人提供的资产评估及其他专业服务收费以及行业自律管理。在我区执业的注册地为区外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资产评估机构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按照执业准则要求与委托人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或其他服务合同,明确服务类型及范围、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付款方式等内容。

资产评估机构服务收费,按照本指导意见中的《内蒙古自治区资产评估机构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实行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指导价。

资产评估机构服务收费,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者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六、实行计件收费的服务,可以评估对象账面原值或评估原值、服务对象涉及资金额等反映服务对象规模的指标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算的办法收费。

七、实行计时收费的服务,可按照提供服务的执业人员级别、有效工时数和收费标准计算的办法收费。

八、《内蒙古自治区资产评估机构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上下浮动幅度一般为30%,计费基数特大的服务项目下浮幅度可适当增加。具体收费金额可根据服务项目的难易程度、耗费的工作时间、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品牌信誉等具体情况,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方按照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在合理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九、采取招(投)标方式取得的资产评估及其他服务项目,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合理确定投标报价。

十、资产评估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资产评估机构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不得乱立名目收费,不得以降低服务质量为代价,恶意低价竞争。应积极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内蒙古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管理。

十二、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资产评估机构的服务收费市场化提供指导和服务,引导其诚信经营、加强自律,对恶意降低服务费而降低执业质量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会员单位将采取行业自律惩戒措施或移交有关执法部门处理。

十三、本指导意见由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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